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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视察报告

信息来源:随州市政协  发布日期:2019-01-23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8号)。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的具体安排,我市以“两院两局”(随州中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主体,全力推进此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11月中旬,市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组织相关政协委员,在黄秋菊副主席带领下,对“两院两局”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专项视察,现形成报告如下:

一、工作的阶段性成效

(一)组织领导有序有力

一是安排部署切实到位。整个改革工作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委政法委及市司改领导小组的精心指导下,由“两院两局”全力加以实施和推进。2016年以来,我市每年召开全市政法工作会议都对此项改革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同时由市司改领导小组出台“工作要点”对此项工作进行重点部署。

二是检查督办切实到位。两年来,市委政法委、市司改领导小组按年度对我市司改工作进行专项督办,并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作为重要单项加以检查督办,确保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推进实施有质有效

主要表现为庭审实质化稳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亮点纷呈,成果较为丰硕。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启动。对于可能判处“死缓无”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案情复杂、定案存在较大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可能涉嫌非法取证的案件,我市公、检机关分别提讯嫌疑人,核查非法证据,2016年以来,共通过证据审查排除非法证据85份。2018年4月至10月,全市法院系统共计受案586件,其中6件依辩护人申请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

2.讯问制度得到完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我市加快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2016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开展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8件27人,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人权。

3.补充侦查制度得到完善。我市检察机关积极建立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法庭审理所需证据,并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向、标准和要求。2016年以来,全市共提前介入引导侦查54件,退回补充侦查1027件。

4.不起诉制度得到完善。我市检察机关依法适用不起诉制度,充分发挥不起诉在审前过滤中的重要作用,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坚决依法不起诉。2016年以来,全市共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300人、不起诉214人。

5.庭前会议程序得到完善。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市中院通过召开庭前会议,提前告知了权利,解决了各项程序性事项,展示了证据,确定了庭审中控辩双方的举证方式听取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明确了庭审调查的重点,使庭审质效显著提升。2018年4月至10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达到20余件。

6.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得到完善。进一步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2018年4月至10月,全市两级法院共计受案586件,促使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共计11人次。特别是侦查人员出庭渐成习惯,如,市中院审理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伤害罪抗诉一案,根据抗诉机关和辩护人的申请,通知3名侦查人员出庭,并得到顺利落实,这不仅展示了侦查人员良好的专业素养,保障了刑事二审案件的程序公正合法,更使案件的审理更为客观公正,减轻了合议庭裁判案件的压力,为公正裁判提供了优良的诉讼动力。

7.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机制得到完善。针对侦查活动,2016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撤案43件,监督纠正违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179件次。针对刑事审判活动,2016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向审判机关提出抗诉73件,抗诉率每年保持在2%以上。

8.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得到健全。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辩论辩护权、申诉权等获得依法保障;同时,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也获有力保障。一方面,认真学习贯彻“两院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及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指导意见》,积极推动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相关措施,我市中院也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另一方面,积极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条件。我市司法部门、检察机关通过联合召开检察官、律师恳谈会及组织开展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等方式,加强良性互动沟通,以推进“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实现。同时,积极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专门工作机构,在市律协成立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和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以此进一步加强律师维权工作。

9.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得到建立。一是不断加强法律援助值班室建设。目前全市两级4个法院、2个看守所都已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室,覆盖率达到100%。各法律援助值班室在各级法院和公安机关的支持下,都配备了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置了指引标识,公示了各项办事流程,方便了当事人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律帮助。二是努力配建高素质的值班律师队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人员稳定”的要求,选优配强本级值班律师团队。市司法局选派50名执业律师组成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团,每周一安排1名律师到市中院值班,每周五到市看守所值班。三是切实规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服务。截止目前,全市共安排律师参加法律援助值班100多人次,接待当事人咨询80多人次,通过法律援助值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充分且必要的法律帮助。

10.案件繁简分流初步成型。遵循“繁简分流、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采用不同的裁决方式,进一步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尤其是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充分 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如: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一般均采取集中送达、集中开庭、当庭宣判的模式。随县法院在立案庭内成立专门的速裁组织探索“轻刑快办”,在繁简分流的基础上由立案庭法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目前已审理此类刑事案件38件,无上诉。民事案件215件,上诉5件,二审后维持1件,调解4件,取得了公正与效率的双提升。曾都区法院在速裁程序施行的基础上,对醉驾(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开展认罪认罚从宽的改革,由专人办理,取得了认罪服判率高、上诉率相对较低的成效。目前已审理类似案件153件,仅1件上诉,缓解了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压力。市检察院要求对占三分之一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简单案件集中批量办理,并与同级公安、法院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案件超期,同时指导随县院、曾都区院探索构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截至目前,曾都区院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808件,占同期办结案件的46.2%。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市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与改革的最终目标相比,仍然存在一些距离,还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不足需要解决和改进。这些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为:

(一)观念认识尚须“变革”。“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疑罪从轻”“捕必诉、诉必判”“诉辩不平等” 等观念仍根深蒂固。具体表现为:少数侦查人员对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存在抵触排斥心理,不愿意启动排非程序;对应当判处无罪的案件,部分审判员在裁决过程中往往犹豫不决,不敢依法大胆下判,多采取与检察机关协商,通过撤诉或者二审发回再撤诉的方式处理等。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亟待理顺。在改革的实际推进过程中,在涉及“两院两局”的具体工作中,在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院的诉讼、法院的裁决、司法机关的监督等分工负责方面还有待加强;在各项司法环节相互衔接、相互配合方面还需进一步提升;在各个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互相制约方面还存在较多较大的不足。比如,在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方面。部分法律援助律师庭前准备不足,庭审控辩有畏难情绪,导致虽然偶有较为激烈的庭审对抗,但庭后律师主动上前对公诉人员解释“对不住了,职责所在”的现象较多存在。

(三)经费、技术支撑尤需配套。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标准和细则,有专业知识的人、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补助(如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等)无列支渠道。同时,对于一些刑事案件由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的,其出庭补助标准偏低(简易案件一般为600元/件,复杂案件一般为2000元/件,由司法局通过财政预算法律援助资金项目列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指定辩护人的出庭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无相应经费,与改革相配套的技术支撑难以保障,如多媒体展示系统、证人隐蔽作证系统、智能语音识别系统等均未到位,极大地影响了改革的推进与效果。

(四)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包括被害人出庭仍存困难。由于相关保护措施、设施缺失,审判法庭缺乏独立的作证室等专门设施对需要保护的证人进行声音、容貌技术处理,大多数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甚至包括被害人担心遭到打击报复,不愿出庭作证。当然,如前所述,出庭补助无法到位也是导致证人、鉴定人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专业队伍建设待以加强。一方面,从公安、法官、检察官、司法人员来看,无论是队伍力量配备,还是职业能力水平,都难以满足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从刑辨律师的角度来看,同样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因律师力量相对不足,审前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还不普遍,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徒刑、不认罪案件、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未能实现律师辩护全履盖。

三、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一)根本破除、加快纠正各种不适应、不符合改革要求的错误观念和不足认识。主要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抓住公安侦查人员、检察公诉人员、法院审判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实施者这个层面,进一步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确保这些“关键少数”改革观念正确、改革认识深入、改革践行有力、改革成效实化,真正当好改革的宣传员、战斗员,以勇作排头兵的积极担当来引领、推动改革不断前行。二是要抓好社会大众这个层面,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普法教育推向大众,推向社会,让改革的精神、理念、政策深入人心,为改革营造出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工作平台。

(二)切实理顺推进改革的工作体制机制。首先,要进一步明确相应责任。在改革工作中,市委主要承担组织领导责任,市委政法委及司改领导小组主要承担业务指导责任,“两院两局”主要承担工作主体责任、其他相关单位主要承担协作配合责任。其次,要进一步加大工作统筹力度。建议在市委领导下,由市委政法委牵头成立以“两院两局”为主要成员的联合工作专班,通过召开协调会、推进会、督办会等工作机制,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工作会商,着力抓住重难热焦点问题,充分发挥专班的平台、桥梁、纽带作用,统筹司法资源,调配工作力量,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实施联合作战,谋求以点带面、以难促易的工作大突破。同时,建议市委政法委或司改领导小组按照中央、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和部署,尽早出台我市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轻刑快办等具体实施办法。最后,建议“两院两局”要切实履行在改革中的主体责任和各自职责,进一步树立大局观、全局观,尤其要破除“山头意识”(在哪个山上唱哪个歌)、“屁股思维”(让屁股来决定脑袋)等错误观念,切实遵循“分工为基础、配合为根本、制约为关键”的工作理念和原则,统筹作好分工、配合、制约这三篇大文章,进而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确保此项改革向全面扩展、向纵深拓延。

(三)专列相关经费为改革提供充分的资金和技术支撑。一是建议由市财政将上级有明文规定、同级可比照参考的涉及此项改革的有关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考虑到我市财力实际,要本着主观上利于改革、客观上量力而行的原则,可以按照先急后缓、先重点再其他的步骤分年度列支、分年度到位、分年度实施。在财政经费获得有力保障的前提下,相关部门要抓紧建设与改革相配套的相关设施,完善相应技术。二是建议建立健全有专门知识的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专项补助机制。尽管省级财政统筹后尚无此项经费列支,但建议我市能在此方面大胆尝试,迈出关键性和实质性的一步。同时,针对指定辩护人,由市财政按件给予出庭经费补助。

(四)建立健全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保护措施。积极构建立体化的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作证保护机制,明确公安机关对证人保护的主要责任义务及责任追究。在此基础上,要探索实施强制证人到庭制度,确保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

(五)不断提升刑辨律师水平,并切实保护其合法权利。一是建议以司法部门为主,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实施律师职业水平提升工程。我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差距很大,刑辩律师不仅数量规模严重不足,而且职业水平比较低下。有必要抓紧启动并持续推进律师职业水平提升工程,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方式的教育、培训,不断扩大刑辨律师的规模数量、切实提升刑辨律师的能力水平,以适应改革的形势和需求。二是要突出作好控辩对等工作。在这方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必须要首先树立与辩护人的对等意识,依法保障辩护人合法权利,并进一步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