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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信息来源:随州市政协  发布日期:2020-10-30

为深入推动《社区矫正法》在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市政协特邀界别小组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组织部分委员于近期对部分单位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视察。

视察中,委员了解到,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从2007年开始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截止今年6月底,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7015人,解除矫正6228人,现有在册矫正对象787人(管制0人,缓刑757人,假释15人,暂予监外执行15人)。累计开展审前社会调查5493件,累计撤销缓刑收监执行34人,对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19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收监执行,警告233人次,治安处罚8人次,报请裁定减刑1人,重新犯罪9人,重新犯罪率1.1‰,远低于全国全省水平。我市的社区矫正工作在面临着“阻力大、风险大、工作量大、压力大”的情况下,探索出一片新天地,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同时,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基层司法行政人员严重不足。基层司法所缺人严重。基层司法所担负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多项职能,但工作人员缺少,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常年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基层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瓶颈之一。

(二)工作经费短缺。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来源于上级转移支付和地方财政,但县市区财政每年列支的几万元工作经费,远远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司法E通平台运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和部分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医学鉴定等费用支出。

(三)社区矫正执法权缺失。司法行政机关是名义上的执法主体,而在实际社区矫正工作中,由于司法行政机关干部不具备刑罚执法主体资格,不仅没有配备任何执法装备,也没有解决统一着装问题,在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活动过程中警示性和威慑力缺乏,工作只能以柔性管理为主。遇到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查找和追查等只能求助有执法权的公安机关进行,司法行政机关的惩处作用不大,无法体现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遇到“叛逆”的服刑人员,人身安全也得不到保障。

(四)审前社会调查权责失衡。一是人员力量不足,执法装备落后,制约了调查评估工作的开展。按规定,开展调查评估需要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但现实中,因为人力不够,经常会出现1人外出调查的情况,再加上调查人员没有专业的执法装备,没有着代表权威的工作服装和佩戴工作证,社会公众对调查人员的身份和调查程序持怀疑态度。二是调查时限仓促,专业人员缺乏,影响调查结论的公正性。有些司法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专职不专用以及调查不深入细致,造成评估报告偏离主题、综合分析片面,调查评估的质量和调查结论的公正性得不到保证。三是当前社会公众对调查评估工作知之甚少,群众对调查评估工作缺少理解和支持,在接受调查时怕得罪报复,不愿配合调查或只讲好的一面,致使调查流于形式。四是调查对象仅为辖区村(社区)干部、被告人家属和亲戚朋友这些人,走访调查周边群众几乎为零,调查所得情况缺乏真实性,甚至有被调查对象提前串词的现象,无法判断违法犯罪人员的真实情况和社会危害性。五是社矫调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遇到不适合非监禁刑的犯罪人员,担心被报复甚至不得不违心接收,造成后续管理上的困难,形成隐形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参与视察的委员们与市司法局、基层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同志、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协商座谈。委员们认为,社区矫正工作关系到法律的正确实施,关系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落实,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意义重大。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健全制度规范。《社区矫正法》颁布后,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难题。要积极推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建立,完善执法相关制度,破解制约社区矫正发展的难题,以适应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属性和工作特点。推进社区矫正执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明确职责分工,统一执法标准,加强装备保障,提高实战能力。

(二)强化队伍建设。一是拓展渠道,足额配编。拓宽进人渠道,通过公务员招考、引进法律服务人才以及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不断充实队伍,切实解决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紧张问题。二是强化学习,提升素质。结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通过集中培训、自学讨论、业务交流、轮岗锻炼等形式,强化司法行政人员特别是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干部的理论和业务水平,尤其是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财政部和省财政厅都有要求,要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社区矫正设备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但目前没有落实到位,不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支出。建议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比照监狱经费保障办法,明确人均数额,纳入财政预算。

(四)创新宣传形式。一是明确目标,精准普法。针对基层法治宣传对象的性别、年龄职业、各自具有的特点和法律需求进行分类,确定宣传主题,有针对性的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力争做到法制宣传精准到位,重点人群宣传到位,提升普法工作效率。二是把握时机,及时宣传。如现场调解矛盾纠纷时,适时灵活进行宣传。只有时机得当,宣传效果才会事半功倍。三是与时俱进,动态普法。在细分法治宣传对象的基础上,摸清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人群的生产生活特点,利用微信、微博、短信、法律咨询QQ群等现代化信息手段,以及适应农村留守人群特点的广播普法、法治夜校,同时通过以案说法、政府信息公开、解答法律咨询等形式,动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理念。

                       (市政协特邀界别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