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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豆芽安全问题的建议

信息来源:随州市政协  发布日期:2022-06-20

豆芽是市民餐桌上的四季菜,也是城乡居民尤其是学校、快餐店和建筑工地餐桌上的一道重要菜肴,更是政府“菜篮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抽检情况看,合格率却不高。以随州为例,连续两年抽检不合格率超过60%,市面上“问题豆芽”覆盖面广(全域性),安全隐患呈逐年上升趋势,质量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一、生产销售不规范,监督管理难大多数地方的豆芽为小作坊(规模小)生产的“三无产品”,豆芽生产不规范、环境脏乱差现象突出。绝大部分豆芽生产企业或者个人没有落实企业检验主体责任,没有检验检测就上市销售,没有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随意经营。有的没有营业执照,有的没有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和原料出入库登记制度,有的流动叫卖,不能保证可控可溯。

二、违规非法添加,安全隐患大抽检不合格的豆芽全部为违规非法添加了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等植物生长调节剂。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是201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原农业部、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中明令禁止豆芽生产使用的物质。

三、监管职能交叉,监管合力不够。豆芽生产销售涉及卫健、农业、市场监管、公安、检察等多个部门,国家卫健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国家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监管,国家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但是豆芽到底属于食品加工还是农产品种植?长期以来,国家相关部委争议较大,原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认为豆芽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中的初级农产品,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建议由农业部监管,农业部却认为“豆芽属于豆制品,不同于一般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生产经营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部委职责管辖不明晰,豆芽成为监管空白地带。在全国各地强烈要求下,2015年4月13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原农业部、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明确:在豆芽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违反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但仍然没有界定豆芽到底属于食品加工还是农产品种植。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地方为了保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有关法规自行指定监管部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豆芽的生产经营秩序。

豆芽菜质量安全,事关城乡居民生命健康,事关豆芽菜产业健康发展。

为此,建议:

一、思想高度重视。豆芽是“菜篮子工程”重要内容,涉及面广,与老百姓身体健康息息相关。食品安全无小事,必须将豆芽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经营纳入当地产业发展规划,纳入民生工程重点实施,切实织牢食品安全防护网,严把源头安全关,绝不能在豆芽菜的监管方面留缺口、留空白、留隐患 

二、明确监管职责。要明晰主管部门职责,可借鉴陕西(豆芽监管以市场监管部门为主,农业部门配合)和福建(豆芽监管以农业部门为主,市场监管部门部门配合等地经验,明确各地豆芽监管主管部门职责,避免监管职能交叉,合力不够。

三、实施立法规范。中央、省级及时出台《豆芽质量安全监管》意见,为各地提供指导参考。一是建立豆芽生产经营备案制度,取缔无备案信息、无营业执照和质量卫生不达标的生产经营企业、小作坊和场所。二是建立健全豆芽生产标准、市场准入、检验检测、产品溯源、监督管理等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三是取缔淘汰豆芽生产小作坊,扶持发展工厂化、规模化、标准化的豆芽生产经营企业,逐步实现放心豆芽全覆盖。四是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抗生素等化学药剂以及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五是督促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质量承诺制度。六是督促企业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出入库登记制度和生产销售台账,保证原料和食品质量可控可溯。七是建立食品入市安全检验制度,落实非检验合格食品不入市规定。

四、严把市场准入关。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组建联合执法专班,形成合力,在各地集中开展豆芽专项整治行动,对不能达标的豆芽生产经营主体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达标的予以取缔。 

五、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和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在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部门,提起公益诉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坚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防范豆芽菜风险,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