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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老赖”需对《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进行修改

信息来源:随州市政协  发布日期:2019-07-18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原文:“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此条文只针对遗产继承,而对债务继承没有明确规定。

近年来,国家对“老赖”的治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老赖”被限制了,其子女却过着富裕奢侈的生活,高消费、出国留学、有的甚至住别墅开豪车等。针对这些现象,民建曾都总支经过调查了解,发现部分“老赖”实际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但就是找尽各种理由拒不偿还,这类型的“老赖”们大都抱着一种心理,自己苦点累点口碑差点没什么,只要儿女幸福、生活质量高就可以了。这种无赖行径造成的后果极其恶劣,分析如下:

一、导致社会公义失衡。欠债还钱乃天经地义之事,“老赖”明知道自己承担着巨额赔偿责任,却谎称无钱履行,但又转移财产,纵容子女买房买车,四处旅游,出国留学,其行为导致社会的公平正义陷入混乱和无序。

二、导致法律权威失衡。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很多受害人在求告无门后,方不得不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他们将最大的希望寄托在法院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和对“老赖”的惩戒上。但是,“老赖”却通过各种手段恶意规避执行,使法律沦为一纸空文,正义得不到伸张,权威受到挑战。

三、导致财富获取失衡。辛辛苦苦赚的钱落入他人之手,正当属于自己的钱财收不回来,导致一些原本发展很好的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倒闭,导致一些家庭失和,导致一些单位出现巨大的财务漏洞,而“老赖”的子女什么也不做,却能获得并消费大笔不属于自己的钱财,付出与得到不成正比,努力奋斗的意义消失。

以上问题既是社会的悲哀,更是法律制度和相关程序的不健全导致。社会良性发展,需要信用维持;为人之道,更需要信用来维系。要让“老赖”不老赖,就要彻底断其退路,不给其钻法律漏洞的机会。自古以来,你债子还。既然有遗产继承,那么理应也有债务继承。为此,我们建议:

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一是除了限制坐飞机、火车外,对涉及婚姻登记、慈善捐赠、就业考试、公正资源交易等领域同样进行限制;二是通过网络通报、大屏幕循环播放、电影广告、微信朋友圈等多种方式公开曝光“老赖”身份信息;三是为“老赖”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定制“失信彩铃”,让每一个与“老赖”联系的人都知道其失信行为,缩小其生活(生意)圈,让老赖寸步难行,主动还钱。

二、“老赖”子女同等限制。要精准打击“老赖”行为,仅对“老赖”本人使用任何限制手段都嫌不足,对“老赖”子女实行同等限制才能真正扼其七寸、断其贪念、阻其后路。通过限制“老赖”子女乘坐高端交通工具、高消费旅游、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等办公场所、购买车辆、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出国等手段使“老赖”乖乖偿还债务,为子女的前途履行自己的偿还责任。

三、立法实行债务继承。将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不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有义务偿还。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有义务负偿还责任。”通过将“老赖”的债务追讨延续到其子女身上,杜绝“老赖”的恶意逃债行为。通过立法实行债务继承,树立长远长效机制,用法律打击规范“老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