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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预付式消费监管的建议

信息来源:随州市政协  发布日期:2021-04-22

随州市政协委员曹丽君、隗仕明反映: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在各行各业广泛运用,但在提供便利、快捷服务的同时,由于监管责任、管理规范、制度约束尚不够完善,部分经营者服务缩水、擅自终止合同、卷款跑路等问题时常发生,消费者追讨预付款的消费投诉、引发的纠纷甚至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一是承诺服务难履行。部分经营者因为经营不善,利用停业、歇业、变更登记等手段,对消费者之前办理的预付式消费卡拒绝按承诺的服务内容履行义务;有的甚至借办卡之名敛财诈骗、携款逃避,使消费者的预付款难以追偿。

二是履信行为难制约。预付式收费采取的消费者先付费经营者后服务模式,消费者付了费能否享受经营者承诺的服务存在不确定性,有一定信用风险。但很多预付式消费的行业,特别是教育培训、健身、家政服务等问题多发行业,经营场所多是租赁的,人员也是流动的,基本不具备强制履信条件对经营者履信行为制约办法不多

三是发生纠纷难解决。由于大部分预付式消费都未签订书面制式合同,部分消费者也未注重保留或索要相关票据,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因缺少相应证据,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将难以保障。即使保存了相关证据,经营者与消费者往往各执一词,仅靠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手段难以解决纠纷,而通过司法诉讼手段维权,不仅耗费大量司法资源,无法从根本解决问题。因此,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不良经营者不守信成本较低,导致预付收费经营者跑路越来越多。

为此,建议:

建立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建议建立由商务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公安、财政、税务、银行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工作职能,商务部门要加强预付消费卡的监管,探索建立预付卡发行主体资质申报、登记和审核制度,提高预付卡发行准入门槛;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对实施欺诈经营者加大处罚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涉嫌诈骗经营者依法立案侦查打击力度;银行、交通、教育、人社、文旅、体育等相关部门负责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内的监管工作。

健全信用约束工作机制。建议加大预付式消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对发放预付卡的企业进行资质调查、信用评级,建立发卡企业信用档案,及时更新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据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将违法经营、关门跑路、集资诈骗等不讲诚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列入失信黑名单。同时,凡是被司法机关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五年内因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者,不得发行预付卡。

(三)探索预付式消费保证金机制。建议参考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模式,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发放预付式消费卡的经营者在银行建立专户,依据预售金额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由银行、行业主管部门、经营者三方监管,一旦经营者发生侵权行为,优先使用该保证金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完善消费纠纷化解机制。建议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以及各级消协组织,充分利用各类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消费提示,消费者个人要增强风险意识、法律意识,科学理性消费,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建立多元化解决消费纠纷机制,不断完善消费维权纠纷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结合的纠纷化解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营造和谐社会良好氛围

(市政协办 梅胜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