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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建议

信息来源:随州市政协  发布日期:2024-01-23 [关闭]

  近年来,各地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产权制度为目标,有序推进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各阶段工作,做到了村集体家底清、集体资产清、组织成员清。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急需解决。
   一、困难和问题
  (一)人才短缺,后劲乏力。一是行业监管力量薄弱。农村经营管理归口农业农村局,2006年乡镇机构改革后,乡镇经管站与乡镇财政所合并,人、财、物全部归口在县级财政局管理,“管人与管事分离”,乡镇办经管站被撤销,基本无专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及人员。2019年县级机构改革后,县级农业农村局对乡镇财政所无业务指导职能,基层农经体系进一步弱化,已不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二是乡村专业人才短缺。村“两委会”懂经济会管理的人才十分短缺,基本不能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营管理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运行质量和效果差,群众有“股权”无“红利”,参与积极性不高。三是基层干部综合素质不强。农村基层干部学历低、视野窄、专业弱,从事经济工作经验少,能力弱,难以适应现代企业发展要求,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二)立法滞后,发展失范。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有效指导。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区域之间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农村居民在身份、户口、土地、财产等方面呈现出多样化、复杂性特征,但目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具体办法仍没有出台,由于成员确认缺乏统一法律规范,导致各地各村各自为政,自由裁量权大,互相攀比,群众认可度低,分歧较大,增加不稳定因素。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定位不准,村党支部、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职责不清晰,关系难处理。二是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缺乏有效监督。对集体产权的交易原则、资产评估、交易主体、监管主体、资产数据管理等缺乏科学操作、专业规范,导致有市无量,资产沉淀,流转不畅。同时,集体经济产权信息只局限于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产权信息系统,不能完全实现公开共联共享,且农民获得的集体资产股权流转交易的受让人仅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降低了农村集体产权的流动性,不利于最大限度保值增值。
  (三)政策笼统,落地失效。一是财政扶持缺依据。财政性资金项目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社,扶持什么、怎么扶持、怎么移交、资产怎么确权到成员,缺乏统一政策法律依据和严格科学的操作规范。同时,虽然明确政府优先购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农村社会化服务政策,但是“优先”“优惠”缺乏操作性办法,实际流于形式。二是税费扶持缺政策。对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衍生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扶持政策不够具体。同时,虽然明确赋予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抵押、担保、继承的权利,但对农民这个弱势群体在收益和遗产继承方面的个人所得税费的优惠照顾没有体现。三是金融扶持缺激励。虽然明确“金融机构要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单列信贷计划”,但始终处于“口头鼓励”阶段,缺乏具体行之有效的优惠操作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十分突出。
   二、对策建议
  (一)加强乡村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建立健全经管队伍体系。认真贯彻落实省农办《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文件精神(鄂农发〔2019〕10号),恢复镇办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选好配强干部队伍。二是加强农村干部队伍建设。制定和落实“一村一名”经济专业大学生计划,不断充实村“两委会”懂经济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三是提升农村干部综合素质。加大镇村干部业务培训力度,对镇村干部,分级分层分批开展加强农村产权制定改革、股份经济合作社法人治理体制机制和企业财务管理等经济工作业务轮训,将基层干部逐步培养成为懂经济善管理的行家里手。
  (二)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立法。一是尽快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或《农村经济合作社法》。精准定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理顺村党支部、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职责关系,将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这一新型市场主体。明确十个方面内容,即: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职责功能定位,赋予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理顺村党支部、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职责关系;明确国、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职责;明确成员资格确认和产权继承、丧失原则;明确成员的权利义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合并、分立、清算原则;明确组织机构及其议事决策体制机制;明确股权量化分配和利益分配原则与顺序;明确以财务会计管理为核心的基本管理制度和税收支持措施;明确金融、土地、人才等重点要素支持措施;明确法律责任和内部争议的解决办法,防止用权任性。二是研究出台《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法》。对集体资产数据库、信息共享、资产评估、交易规则、交易主体、服务监管、交易市场建设等作出科学规范,增强操作性,实现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化,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防止有市无量、资产沉淀、流转不畅,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加速配套完善优惠支持政策。一是明确财政资金支持政策。明确财政性资金项目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社办法,制定扶持领域、扶持规模、资产移交、资产量化分股等细则。同时,明确政府在辖区内优先、优惠购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农村社会化服务政策。二是明确税费优惠支持政策。明确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衍生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和农民收益、遗产继承等个人所得税费的优惠扶持政策。三是明确金融扶持支持政策。明确“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单列信贷计划、周期和利率等方面优惠政策,逐步缓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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